案例索引
《福州榕商投資有限公司、福州國際民航廣場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2018)最高法執監612號】
爭議焦點
如何判斷被執行人所還款項是對《和解協議》的履行還是對原判決的履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被執行人向榕商公司還款1500萬元是對《和解協議》的履行還是對原判決的履行
申訴人主張,執行案件從未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的還款不是對《和解協議》的履行,而是對原判決確定本金的還款。判斷被執行人的還款行為是對《和解協議》的履行還是對原判決的履行,關鍵要判斷被執行人還款時,原判決的執行程序是否處于中止執行狀態,要判斷被執行人的還款行為與《和解協議》是否相符。如前所述,在爭議期間,執行案件處于事實上的中止執行狀態,被執行人未經執行法院,而是私下與申請執行人聯系并直接向申請執行人還款1500萬元,與《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應還款的本金數額完全一致,其還款行為應該是對《和解協議》的履行。申訴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
申訴人主張,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支付本金義務、未履行讓陳道旺在利息結算書上簽字確認的義務,應認定《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碑斒氯诉_成執行和解后,是否應當恢復執行,關鍵要判斷申請執行人在申請恢復執行的時候,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對此,《執行和解規定》第十一條進一步予以明確。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本案中,如前所述,《和解協議》并未約定被執行人負有讓陳道旺在利息結算書上簽字確認的義務。被執行人支付完畢了《和解協議》約定的本金1500萬元,雖然部分款項支付時間晚于《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但早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時間。因此,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認為《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對榕商公司恢復執行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申訴人主張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并認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申訴人關于《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應該恢復原判決執行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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